关于我们经贸新闻商情发布塞尔维亚和黑山概况政策法规市场调研中塞合作企业名录商旅服务经贸机构投资信息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劳工 >  正文

劳工
2002-03-14 14:21
  一、业主应承担的义务
外资企业的业主招收南公民应与外籍员工一视同仁;业主必须对员工按合同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并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费。

二、下述情况从业人员应享受工资待遇:
病假、技能培训、下岗、年假、国家节假日、合同规定的其他带薪假期、献血。

三、其他补贴:
午餐、班车、年假、解聘。

四、妇女产假及其他带薪假期:
妇女头胎和二胎可休假12个月,第3胎休假24个月,第4胎以后为9个月。婚假、妻子生产、直系亲属死亡带薪休假为7天。

五、业主提出中止劳动关系的条件;
在企业机构调整、技术改造或经济条件恶化的条件下,业主可向从业人员提出中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必须承担以下一种责任:为其在其他企业安排工作;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新技能;为其补足至退休前应缴的费用;一次支付2-3年的工资。
以下情况业主不能提出中止劳动关系的要求:妇女怀孕期间;其子女不满周岁的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不能享受退休权利的残疾人。

六、终止劳动关系
1、从业人员书面申请并与业主协商一致,
2、试用期不达标或专业考试不及格,
3、拒绝按合同规定的工作或不胜任工作,
4、业主已提出中止劳动关系的要求,并已承担了应负的责任,
5、企业破产或私人企业主被命令停业半年以上,
6、受纪律处分,

七、符合下述条件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1、满65岁或40年工龄
2、丧失劳动力
3、被关押或因对其安全、教育、保护措施长达6个月以上而无法工作
4、经法院裁决无法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
5、企业破产或无清偿能力。

推荐给朋友 打印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笔名:
发 送 取 消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 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 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 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塞尔维亚和黑山经商参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