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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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3-14 14:21 |
一、业主应承担的义务
外资企业的业主招收南公民应与外籍员工一视同仁;业主必须对员工按合同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并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费。
二、下述情况从业人员应享受工资待遇:
病假、技能培训、下岗、年假、国家节假日、合同规定的其他带薪假期、献血。
三、其他补贴:
午餐、班车、年假、解聘。
四、妇女产假及其他带薪假期:
妇女头胎和二胎可休假12个月,第3胎休假24个月,第4胎以后为9个月。婚假、妻子生产、直系亲属死亡带薪休假为7天。
五、业主提出中止劳动关系的条件;
在企业机构调整、技术改造或经济条件恶化的条件下,业主可向从业人员提出中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必须承担以下一种责任:为其在其他企业安排工作;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新技能;为其补足至退休前应缴的费用;一次支付2-3年的工资。
以下情况业主不能提出中止劳动关系的要求:妇女怀孕期间;其子女不满周岁的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不能享受退休权利的残疾人。
六、终止劳动关系
1、从业人员书面申请并与业主协商一致,
2、试用期不达标或专业考试不及格,
3、拒绝按合同规定的工作或不胜任工作,
4、业主已提出中止劳动关系的要求,并已承担了应负的责任,
5、企业破产或私人企业主被命令停业半年以上,
6、受纪律处分,
七、符合下述条件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1、满65岁或40年工龄
2、丧失劳动力
3、被关押或因对其安全、教育、保护措施长达6个月以上而无法工作
4、经法院裁决无法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
5、企业破产或无清偿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