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法 出入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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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10-23 17:35 |
企业法
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两国对等条件下可根据南企业法和外资法有关规定注册公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为5000美元(每个合伙人不得低于500美元),在经济法院注册前必须有50%的资金存入银行,其余部分可以在注册后2年内到位。成立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每个合伙人不得低于500美元),注册到位的要求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在经济法院注册时应注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所在地、代理人、注册资金。但在同一法院不得注册两个以上同名和经营同样内容的公司。注册时应同时向法院提交公司章程、资金证明及经公证的法人代表签字。
如果注册公司的业主为外国法人,注册时还应向法院提供所在国的经营执照;如果业主为外国自然人,则应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
自1998年下半年以来,南政府开始按南有关法律规定强调国与国的对等原则,不再批准中国公民在南注册外贸公司(包括合资公司)。自2001年1月中旬以来,塞尔维亚共和国又不再允许中国公民注册内贸公司。按南新规定,中国公民目前可在南注册生产型和服务行业的独资公司。
出入境管理法
南斯拉夫没有出入境管理法(移民法)。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办居留一般按以下做法执行:
签证一般为3个月有效,一次性出入境,但有时发生允许在南居留期1-3个月不等;没有专门的商务签证,经贸团组来访也都按上述原则办理。
在南注册成立公司从事外贸、内贸和服务业的人员,都是根据申办公司的情况核发居留签证,一般分为3个月、6个月和一年三种不等,具体由警察局自行掌握,过期再申请延长。
对与当地公民结婚的中国公民,很容易得到居留证明,但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延长。南不接受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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