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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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3-14 14:19 |
对外贸易法
南规定其境内的企业、法人在与外国法人、自然人进行商品进出口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时须签订合同,该合同应符合南的法律法规及国际合同法。
企业及其他法人从相关的注册法庭注册之日起获得外贸业务的经营权。
进出口体制
南取消了进口配额,基本上自由化了进出口贸易。南关税税则含8552种产品,其中94种需出口许可,142种需进口许可。除保障国内市场的34种基本农产品需配额调控外,其他商品自由出口。
外贸的几种特殊形式
外商投资进口、与外商的长期的生产合作、与国外的补偿贸易、中介业务、边境贸易、博览会补偿贸易。
设备租赁和临时进口
企业可以临时进口或出口商品,但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加工后返回原地。
企业与其他法人为了生产应用、提供服务可临时进口租赁设备。海关负责进口批准。
外国产品寄售
以下外国商品可以寄售:设备、耐用消费品、备件、原料、再生产材料、成品药与卫生、医药消耗物资。
托销货物仓库的外国商品销售用外汇与外商结算并支付。
工业产权、知识权与经验权的获得
外国公民的工业产权、知识权与经验权的获得与转让用书面合同形式进行。
合同不能禁止南法人从事以下事宜:
应用、改进、补充并进一步完善所获得的专利、知识与经验。将自我开发研究的创新以自己的名字进行保护。
独立决定有关原料、再生产材料、备件与设备的采购与利用。
给一些国家出口产品与服务,除非专利、知识、经验授予者在所在国拥有或已指定了专营生产商或相应的服务商。
专利、知识、经验的合同到期后,即因到期而停止支付专利费用后仍可使用。
新颁布的经济政策
南政府于今年3月底通过了修改外贸法、海关法及海关税则的3项决定。
外贸法取消了现行的进出口配额和限额的规定,除国际公约规定的武器及毒品等仍需保留许可证管理外,所有商品自由进出口。
经贸法规
为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南以市场化为导向,按照欧盟的立法标准,对国内的经贸法规进行调整、完善、建立。目前已通过10余个经贸法律、法规,短期内仍有30余个法律需获得议会通过。
外资法:新外资法的主要特点如下:简化外企注册手续;外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放开(武器生产与特殊禁区的投资需国防部批准且比例不得超过49%);外国投资者可拥有南不动产的产权且拥有财产与利润的转移权;国民待遇等。
企业法修正、补充法:主要是放宽了企业成立的条件、经营的范围。最主要的是规定了在国有资本为主的企业,不经当局同意,企业的债权人不得进入企业管理层。
关税法修正法:外国投资者在南投资建厂时所购设备或将利润再投入时享受关税减免。
外汇法: 第纳尔的汇率依据外汇市场需求,自由形成。
公共采购法: 公共采购均需公开招标进行,2002年进行招标的起点为350,000第纳尔。以后每年预算中注明招标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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