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增值税的免征情况 |
|
| 2006-03-23 21:55 文章来源:塞黑经商处 |
|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
货物进口采用的增值税率适用于国内供应的货物增值税率。进口增值税由增值税登记人和所有其他作为增值税债务方的个人在进口时支付。
进出口增值税须与关税和/或消费税一起支付。
下列货物和服务的进口增值税免征:
•如在国内销售将被免征增值税的货物
•临时进口然后又出口的货物
•捐赠协议下的进口货物
•某些再进口的货物
•临时出口又在不变的条件下进口的货物
•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精加工的货物
•转运的货物
•在海关仓储的货物
•进入免税店的货物
•在塞尔维亚不生产的、为残疾人特殊需要(聋、盲、伤残、瘫痪)所使用的特殊装置、设备、仪器和备件材料
下列自然人对进口特指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从国外来的旅客:
个人需要的物品(手提箱),不管自己携带还是司机帮助携带。
•国内旅客:
除手提箱外的从国外带入的物品,只要不再出售。
•获得公民身份的外国公民和给予避难的外国公民(即允许在塞长期居留):
家庭用品,机动车除外
•国内和国外公民:
从国外收到的货运物品
•国内和国外公民:
从国外收到的个人使用的药品
•国内和国外公民、永久居住的外国公民:
从国外继承的物品
•国内公民、永久居住公民、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奖章、奖金、体育奖杯和其他在国外举行的有国际意义的比赛、展览、演示中受到的物品
•科学家、作家和艺术家:
他们自已从国外带来的作品
•国内公民和生活在边境地区的公民:
在邻近国家边境地区自己的房地产中生产的农产品、饲养的牛、渔产品、蜂蜜、林产品,
以及为了放牧和过冬目的在邻近国家边境地区的仓库中存放的饲养的牛和有关产品
•机动车司机:
在工厂包装的罐装燃料和润滑油
•自然人,私人个体除外:
从国外免费收到的物品,或从国外作为资助收到的非资金物品,如果这些物品是为了缓解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生态破坏等)、战争和武装冲突造成的恶劣局势
对于服务进口,塞尔维亚的增值税法实施倒征机制,要求提供服务的常驻接受方设立增值税账户,接受方有资格将增值税作为进项税,允许接受方同月在增值税账户办理退税。
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有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