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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法
2002-03-14 14:22
  南斯拉夫“外汇经营法”主要内容
南斯拉夫外汇经营法于1995年出台,此后做过若干修改,该法主要内容如下:
外汇的支配
依照法律,企业可以将出口商品和劳务所创外汇存放在外汇帐户上并自由支配。
拥有外国人股金的企业可将外汇存放在授权的银行外汇帐户上,并根据投资合同或合资企业合同的规定自由支配。
外汇市场和第纳尔汇率
外汇在统一的外汇市场上进行买卖;
第纳尔汇率是统一的,并适用于全部对外经济交易和国内的外汇买卖。
外汇支付和收款
1、 对外支付和收款通过授权银行进行;
2、 对外支付以外汇和第纳尔进行;
3、 对外支付和收款采用国际通常的方式进行;
4、 对外债务和债权的折抵须经南斯拉夫人民银行批准,补偿债务所进口的商品应是原料、再生产材料、设备或与进口有关的劳务;
5、 商品和劳务出口最长须在60天内收款;
6、 南斯拉夫人民银行可以批准将收款期限延长至150天;
7、 为了保持正常生产,可以预付进口原料、再生产材料、零部件合同金额的50%,进口须于颁发支付指令后的30天内兑现;
8、 进口设备可以提前支付30%的合同金额。
利润汇入国内
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并创造利润的企业,必须在通过年度结算后的60天内将30%的利润汇回国内。
向国外汇款
在履行了所有下列义务后可向国外的外国银行自由汇款:
利润税;
如废除合同需向企业归还股金;
企业停止工作后归还净资产股份;
出售外汇购入第纳尔或出售商品和劳务购入第纳尔。
外汇可自由携入南斯拉夫;
通过邮递方式携带第纳尔或以第纳尔标价的有价证卷出入境携带外币或以外币标价的有价证券出进,按照南斯拉夫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
企业须服从南斯拉夫人民银行、联盟外汇检察机构和海关机构的外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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